5.1 油、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火间距


5.1.1 油、气井的井场平面布置、防火间距及油、气井与周围建(构)筑物的防火间距,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。油气井与周围建(构)筑物、设施的防火间距参照GB 50183。如果遇到地形和井场条件不允许等特殊情况,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,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,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由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。
5.1.2 施工作业的热洗清蜡车应距井口20m以上,污油设备离井口应不小于20m。
5.1.3 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Pa时,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、村镇、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适当增加。
5.1.4 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,防火间距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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